企业非法用工 劳动者也受保护
    2007-10-26    本报记者:郑良    来源:经济参考报
  福建省福州市一工艺品加工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情况下,非法用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致残,伤残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法》寻求法律保护?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非法用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加工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4月,四川籍农民工陈某来到福州,在廖某开办的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工艺品加工场从事锯木工作。同年7月6日,陈某在锯木过程中,被材料中异物溅起击伤右眼,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廖某支付1900元治疗费后,就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构成7级伤残。
  自2003年9月起,陈某历经漫长的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2006年12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开办的工艺品加工场未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廖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本案中,陈某受雇在加工场工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陈某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致残,作为业主的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廖某向陈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2.2万元。
  相关稿件
· 帮人销赃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7-10-26
· 新建楼影响邻居采光判停建 2007-10-26
· 医院大处方:过期药品推手 2007-10-26
· 律师告保险 为己也为公 2007-10-26
· 饭店擅用民俗画家作品被判赔 200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