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销赃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7-10-26    本报记者:程红根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6年10月至2007年春节前,刑满释放人员、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无业人员吴宏与河南省伊川县无业人员张晖二人,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诚洗车行”做技师。期间,吴宏与刑满释放人员董迎飞商量,决定利用吴宏接触汽车比较多的机会去偷车,由董迎飞负责销赃。后吴宏将准备偷车的事情告诉了张晖,张晖表示同意。
  随后,张晖、吴宏利用工作便利偷配了被害人张某的本田雅阁3.0轿车的钥匙。2007年3月2日,吴宏、张晖尾随张某至郑州市中原区德丰园洗浴中心院内,利用偷配的钥匙,将张某停放在此处的本田雅阁3.0轿车盗走。然后,董迎飞联系被告人朱新奇,让其为该本田轿车寻找买家,朱新奇又联系了李震云(另案处理)让其寻找买家。李震云联系的买家以24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走。
  2007年4月,吴宏、张晖、董迎飞、朱新奇4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的本田雅阁3.0轿车被追回。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中心鉴定,该本田雅阁3.0轿车价值162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宏、董迎飞、张晖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朱新奇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而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吴宏、张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董迎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吴宏、董迎飞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二人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故二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朱新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宏、董迎飞、张晖有期徒刑13年、12年、11年,分别并处罚金;对朱新奇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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