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保险 为己也为公
    2007-10-26    冯伟祥 张继东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杭州电 最近,浙江绍兴一名姓郑的律师就保险公司一项内部规定的合法性打起了官司,还没有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就服输败下阵来。郑律师说,他的这个案子从表面上看是一个个案,其实是一场公益诉讼,广大购房消费者从中可以得到很好的启示,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2004年11月2日,郑律师与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订立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年保险费率为千分之零点四,共投保25年,保险费合计为3000元。2007年6月初,郑律师归还了全部房贷后要求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退回剩余年份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提出了苛刻的退保费率要求,理由是从起保到退保的实际保险期限不满5年,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年保险费率为千分之零点八。
  但郑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所谓的内部规定,对外没有约束力;并且,当初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合同的时候,根本没有看到这个附表。于是,郑律师不久前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起诉。被告方代理人表示,希望原告撤诉。最终,被告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年保险费率千分之零点四进行计算,即退回原告保险费2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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