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广州市政府正在考虑在目前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并酝酿在法院行政法庭内开辟城管法庭。 广州酝酿在法院行政法庭设立城管法庭,是从便利城市管理执法角度出发的,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更好开展与城市市容市貌的改善,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也须看到的是,城市管理执法当中,不仅存在拒不执行执法人员管理的问题,但部分城管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犯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也一定程度地存在着。 相对于强大的政府部门来说,执法对象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当前不少地方城市管理执法整合卫生、环卫、工商与城管等多种行政资源情形下,执法对象的弱势状态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法院的城管法庭仅充任便利城管执法的角色,则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力量对比将愈加失衡,执法对象的维权能力会更加贫弱。 司法权不仅要支持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同时也要承担制约行政权力运用的功能,约束、制裁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否则,司法权与行政权重叠甚至“合而为一”,只会置百姓维权于更为不利境地。 城管法庭不应仅仅作为城管执法的司法支持机构存在,同时也应充当执法对象依法维权的保障机关;城管法庭不仅要给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助力,而且要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予以必要的制约,促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及尊重执法对象合法权益基础上行使权力。如此才符合司法权的性质与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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