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元月,某乡人民政府发文,动员辖区内所有人员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并规定乡人民政府将按所招商的到账资金或运到设备的实际价格,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三个月后,杨先生招入了一家生产旅游用品的公司,并已经陆续投入2000万元资金。但近日乡政府却以“费用过高”、“当初考虑不周”为由,拒绝给杨先生20万元奖金。 乡政府应否兑现?如果乡政府不兑现可否提起诉讼? 一方面,针对此类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的职权;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职权。 本案中,乡政府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等行政工作的职权,其发文明显具有行政目的,既属于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也是一种行政允诺行为,基于履行行政允诺发生争议,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行政案件。 另一方面,乡政府应当兑现允诺。 “按所招商的到账资金或运到设备价格,由乡人民政府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属于乡政府自由裁量的职权范围,不仅具有合理性,且不违反政策、法律。由于其对象是辖区内不特定的所有人员,杨先生根据乡政府的要求,完成了招商引资,乡政府具有履行按允诺兑现招商引资奖的义务,其不兑现招商引资奖,侵犯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乡政府“当初考虑不周”,是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决策问题,与杨先生无关,不能因为决策的失误,来否定此前的承诺,并由杨先生来承担失误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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