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例依物权法上诉案件
    2007-10-19    记者:范春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沈阳电 辽宁省沈阳市一商场停业,大多数商户退了商铺,但仍有一小部分商户不想退商铺。于是商场所属的沈阳某发展有限公司以“影响整体发展”为由将13家商户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该公司的主张。不过日前这13家商户依据刚实施不久的《物权法》,纷纷提起上诉。据证实,这是《物权法》自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辽宁首次出现的依据该法提起上诉的案件。
  早在2001年,孙某看中了沈阳市中街的一家商场,并以22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商场内的两个商铺,用来经营女装。然而,商场由于管理不善及其它原因,不到一年,就不得不宣布停业。孙某一直盼望着商场能重新开业,但愿望并没有实现。2003年4月,商场所在的沈阳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开始进行业主退铺,商场再另做打算。于是,220多家商户退了铺,但包括孙某在内的13位商户始终不肯,理由是:商铺可以经营,还可以赢利。
  僵局一直持续到了2006年。其间,沈阳这家发展有限公司多次与商户们协商,并在退铺的价格上有所让步,但都没能达成协议。于是,该公司将孙某等13家商户告上了法庭,请求解除合同。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多数的业主同意退铺,并就退铺事宜达成相关协议,这证明退铺符合广大业主的利益。为充分发挥物(指商场)的整体功用,最大限度保护所有权人的权益,决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9月,法院就这批案件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孙某等13家商户与沈阳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一审宣判后,13家商户不服,依法提出上诉。
  其中9家商户的代理人、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告诉记者:“我们上诉,完全是依据物权法的相关条文,因为‘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这是这部法律最大的突破和亮点。”他还说,物权法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其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孙某等人的商铺在购买后已办理合法产权,因此就取得了商铺的物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据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公开审理这批依据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件,然后作出终审判决。
  相关稿件
· “途安”商标注册被驳回 2007-10-19
· 竞买人恶意串通拍卖无效 2007-10-19
· 划清中央与地方各自的事务 2007-10-19
· 四川网通擅播《亮剑》被判赔 2007-10-19
· [议事坛]机票超售不能利己损客 200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