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机票超售不能利己损客
    2007-10-19    晏扬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手中持有机票,却换不到登机牌,原来,机票属于“超售”,从南京前往重庆的仲先生等3名乘客只好重新购票,行程延误了两三个小时。经事后协商,航空公司表示将尽可能对3张机票退款。
  机票超售,此前航空公司称机票超售属于国际惯例,现在我们知道了,这是被篡改了的国际惯例,只保留了有利于航空公司的惯例,而将不利于航空公司的惯例抛诸脑后。实际上,机票超售并非不可行,关键是要予以规范,明确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的责、权、利,而不能只盈利而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乘客。
  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说到底就是赔偿的“风险”,一旦机票超售导致个别乘客无法登机,航空公司除了无条件退票,或安排乘客乘坐另一航班外,还必须向乘客支付赔偿金。比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当被拒载旅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航空公司须赔偿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晚于两小时,赔偿翻番为票价的两倍。
  如果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能落到实处,航空公司通过机票超售获得了更大利润,无法登机的乘客的损失也能得到弥补,这种“双赢”的结果,体现了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
  机票超售亟待规范,而规范机票超售的责任,无疑落到了民航总局等相关部门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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