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8日下午3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江涛的法槌响过,一起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束。因为在中国首次适用刚刚施行的《物权法》,被写入了中国法制史。 原告李福莲等人上辈所有一处房产被当地政府不当没收,2005年9月,该房产经落实政策退还给原告,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里面一些房间一直由本案被告刘某租住占用。虽然租赁合同已过期,但刘拒绝向原告腾退房屋,原告只好诉诸法律。通过案情可以看到,被告刘某侵犯原告李福莲等人的财产所有权事实清楚,案件审判期间又逢《物权法》正式施行,所以法院援引《物权法》条款判决被告腾房并赔偿损失,并因此而成就了“中国物权法第一案”。 与此同时也须看到,该案被告只是一名普通公民,因而法院依据《物权法》公正判决的阻力相对较小。案件的意义主要在于法院对《物权法》条款进行了首次援引,所谓“物权法第一案”更多的是就时间顺序而非实质性意义而言的。 需要看到的是,政府由于掌握着巨大的权力与资源,因而在其构成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侵犯时,法院依法裁决的阻力要大得多,有些案件甚至难以公正作出裁决,或者公正裁决之后难以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所以以政府为被告的财产案件更加需要《物权法》发挥威力,更加需要《物权法》有效发挥制约政府权力的作用,以能对公民财产权实施更为有效的保障。 就此而言,人们更加期待该法能在以政府行为为被告的案件中被“激活”,期待能有援引《物权法》制约政府权力、落实公民权利的“中国物权法第一案”出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