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立法保障公民参与立法
    2007-10-12    吴杭民    来源:经济参考报
  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修正案第四条新增“公民均可以直接或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到目前为止,我国90%以上的地方法规草案都是立法机关委托政府部门起草的。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部门为保护本部门本系统利益而“卸责扩权”的现象。
  前不久,为防止部门借立法之机扩张利益,重庆市政府决定正式建立立法起草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委托起草和招标起草的立法模式,实现立法起草的第三方参与,并将委托立法和招标立法所需的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每年的市级财政预算,这无疑是一次打破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可贵探索。而今天,甘肃立法保障公民参与立法,我们不禁要为立法大门向公众敞开的新举大声喝彩。
  立法机关委托政府部门起草,在立法中部门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难免失之偏颇,无数事实都已印证了这一点。与原先的部门起草草案后征集民众意见做法相比,立法保障公民参与立法、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确保了体现民意、渗透民意的超前意识,拓宽了公民参政议政的途径和渠道,在制定法律法规前,让普通民众拥有越来越响亮、越来越有分量的话语权,堪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体现,此举值得在更多的地方推广。
  当然,如何切实保障公民参与立法过程中的建议权、参与权、监督权,还需要在不断探索中得以细化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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