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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罚金10万元;判处该队原大队长韩忠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探索”出了一条收取赞助款代替罚款的“新路子”。韩忠任大队长之初,就专门召集下属三个执法中队队长等人开会,讨论如何为大队广谋“财路”。最后一致决定,对部分违章单位或个人可以收取赞助款后免予行政处罚,并按10%的比例将赞助款返还各执法中队用于个人奖励,各执法中队所收取的赞助款交由大队办公室主任存入银行。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我们不知道喊了多少年,但在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显得是那么苍白无力,严重暴露出现行制度规章对行政权力的约束苍白和无力。而权力一旦失去强力的监督和制约,注定是可怕而狰狞的。
我国宪法虽然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但在现实中,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一般是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违规谋取部门利益、单位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就很难对其进行监督。应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行备案审查或定期审查的监督机制,从而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有效预防行政执法腐败的发生和蔓延。除此之外,我们更呼唤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多管齐下,及时斩断那些亵渎公权力的黑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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