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擅放电视剧侵权
    2007-09-14    本报记者:郑良    来源:经济参考报
  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拍摄完成电视剧《赌场风云》,并对其享有版权。2006年11月,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合法版权之影视作品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专有授权给北京网尚文化传播公司。
  今年1月19日,厦门海沧区一网吧与泉州一网络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一份名为“华捷网吧影院合作协议”的合同,约定双方联合开展《华捷影视点播系统》服务。合同载明,网络信息技术公司负责提供项目运作资源(影视点播片源),网吧一次性支付1800元。该网络信息技术公司通过“华捷网吧影院”多媒体系统平台向网吧提供影视作品《赌场风云》,网吧用于提供在线播放。
  今年2月14日,经北京网尚文化传播公司申请,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人员在该网吧内,通过现场操作计算机对网吧提供电视剧《赌场风云》在线播放服务进行了公证。其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吧及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影视作品《赌场风云》著作权人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权,北京网尚文化传播公司独占享有《赌场风云》在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两被告将影视作品《赌场风云》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观看并从中营利,既未取得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网吧与网络信息技术公司共同赔偿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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