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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4 记者:杨金志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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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上海电
上海的陈先生认为做低房价是逃避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拒签买卖合同,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不过,法院作出了支持陈先生的一审判决。 2007年2月,某房产中介公司与买方陈先生及卖方周先生签订一份居间协议,约定陈先生购买周先生的一套房屋,并约定2007年3月30日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支付中介方总房价的2%以作补偿。三方还以手写方式补充约定:买方出价142万余元,但是合同价做低为90万元。当时,陈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来,陈先生与中介公司沟通,要求终止购房定金协议并返还购房定金,重新签订新的购房协议。中介公司不同意,并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明知上述行为的违法性,仍一手策划操办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属严重的违规操作行为。由此,陈先生的行为理由正当,不构成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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