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送录取通知书 录取学校应担责
    2007-07-13    方园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6年高考后,吴某被某大学录取。该校将录取通知书交邮后,由于邮政部门工作失误,使吴某没有及时收到录取通知书。当吴某匆忙赶到该校报到时,该校以已超过报到时间7天为由,拒绝接收,认为延误报到时间是邮政部门失职所致,与其无关。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应该承担。
  一方面,学校招生是一种具有一定行政性质、特殊的民事行为。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其招生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是一种要约,考生根据学校要求填报志愿则属于承诺,二者之间形成了一份完整的民事合同,从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学校而言,其义务之一就是对符合标准并决定录取的考生,必须确保录取通知书按时送达。迟延收到录取通知书致使无法按期到校报到,对考生来说是一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拒收考生,实际上就是让无过错的考生承担学校未及时送达录取通知书的责任,明显于法无据。
  另一方面,学校将录取通知书交邮,属于委托代理。邮电局代为送达给考生,是根据学校交邮而实施委托行为。很明显,学校是委托人(被代理人),邮政局属受委托人(代理人)。《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是观之,邮政局未按时将录取通知书送达到考生的行为,也就是学校的行为,其责任必须由学校承担。当然,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追究邮政部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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