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5万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万元,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人赔偿时,对方提出赔偿金额应扣除医保统筹基金已支付部分。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3日,林某驾驶的出租车与陈某驾驶的自行车在福州晋安北路上相撞,导致陈某重伤,住院治疗花费4.5万元,其中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近3万元。 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今年1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及福州市出租汽车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林某在法庭上提出,损害赔偿以受害者实际损失为限,陈某的医疗费通过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近3万元,这部分金额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否则将造成陈某获得双重赔偿。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通过社会保障系统获得赔偿,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仍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受害者获得医保赔偿不影响其要求肇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林某和福州市出租汽车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