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电
律师曹博得到了一个意料之中的判决结果,7月6日上午,曹律师状告收养路费不合法一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据红网报道,曹博在诉状中称,今年1月26日,他去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缴纳养路费,对方告知他除了应补交2006年养路费之外,还应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最后,他交了从2006年1月到2007年6月的养路费1800元、滞纳金816元。 曹博认为,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在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他的情况下收取他的滞纳金,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同时,收取养路费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公路法》相关条款。被告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辩称,对曹博养路费和罚款的征收均有事实和依据,收取养路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曹博对该处收取养路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的理解是错误的。曹博所持依据是《立法法》和《公路法》。长沙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出台前落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及《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经合议庭合议后,法官当庭宣判驳回曹博的诉讼请求。曹博平静地接受了这个意料之中的结局,但他依然坚持自己在法律上是有理的。“我会继续上诉。”曹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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