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0日晚,福清市民阮某下班回家途中,经过永兴路段时,由于该路段上一窨井无盖,阮某一脚踩空跌倒,导致前尿道断裂,住院治疗40天,花去医疗费上万元,至今尚未痊愈。同年12月,阮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清市建设局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查明,事故窨井属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管理的城市道路上的设施,该窨井位于非机动车车道上,长期无盖。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才加盖了水泥板盖。 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我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负有养护、维修责任,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其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法院认为,本案中,福清市建设局作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负有养护维修责任的城市道路上的窨井长期无盖未能及时维修,存在明显的维护、管理上的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福清市建设局赔偿阮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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