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定按用热量收费
    2007-07-06    记者:田雨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3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明确,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对于新建建筑节能,草案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分户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并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各项计量装置经依法鉴定合格方可使用。
  对于既有建筑节能,草案规定,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草案特别明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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