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日本“雅马哈发动机”公司(以下简称“雅马哈”)状告浙江省三家企业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在《摩托车商情》杂志上致歉,并支付总计为830余万元的赔偿金。 据该案原告方律师介绍:2000年,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日本设立了名为“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公司,之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又与该公司签订了非法的商标使用协议书,据此将“日本YAMAHA株式会社”等文字用于其在中国生产的摩托车。2002年10月,“雅马哈”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为首的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及销售商告上江苏省民事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雅马哈”胜诉,刚刚结束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也维持了原判。同时,“雅马哈”在日本的相关诉讼也以胜诉告终,目前,“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已在日本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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