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乘朋友的车子,结果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作为车主,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26日,包某有事要去上海,刚好这天晚上卢某要往上海发货,于是包某便免费搭乘了好友卢某的这辆车,由卢某的司机王某驾驶。车子上路后,一切正常,次日凌晨3时许,车子行驶至浙江嘉兴市境内时不幸发生车祸,司机王某受伤,包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包某家属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由于司机王某疲劳驾驶所致,王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考虑到王某只是卢某手下的司机,无力赔偿,卢某作为雇主,应对王某的行为负责。于是,包某的家人找到卢某,要求其承担包某死亡的全部责任,卢某对此不接受。2006年12月22日,包某的家人将卢某、王某一并告到浙江永康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赔偿款共计18万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包某经卢某同意免费搭乘卢某的车子前往上海,这一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搭乘”,即“搭顺风车”。“好意搭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有一点很明确,即“好意搭乘”与一般的买票坐车不同:在买票坐车的情形下,乘车人付钱买票后,承运方就有了安全运送义务,如果乘车途中发生事故,承运方就有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承运方在法律上虽然也负有安全运输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搭乘人没有支付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作为本案“搭顺风车”的包某,应自担部分风险,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相应地,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劝说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卢某赔偿包某家属15.6万元,包某家属撤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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