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电
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现自己钱包被偷,公交车到站时司机却打开车门,小偷在混乱中逃之夭夭。近日,四川省宜宾县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乘客经济损失200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 2006年12月30日下午2时许,65岁的刘德安乘坐宜宾市佳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1路公共汽车。公交车出发后,刘德安发现外衣和里边的皮衣被人划破了口,装有现金的钱包被盗,小偷得手后向车后门移动。刘德安立即告知售票员不要开门,然而,汽车到达车站后司机打开车门,小偷趁机下车逃跑。刘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被盗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刘德安购票乘坐公交公司经营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即建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依法负有及时、安全运送旅客及尽力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因公交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抓住小偷,造成刘德安被盗财物追回的可能性极小,对此公交公司存在过错,应予适当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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