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对二手车新老车主共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一案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决定。
2006年12月4日,原告徐先生从车主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买卖当日,双方在车管所办理完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后,徐先生因单位有急事就开上刚买的汽车去往外地。12月6日,徐先生因路面湿滑不慎驶入路边深沟,导致车辆损坏。为此,徐先生花费了53000余元的修车费。可是当他向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车主王先生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徐先生无奈,联合了车主王先生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东城法院的法庭。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车主徐先生不是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所以徐先生没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的诉权,其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利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的,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行终止,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不能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徐先生的起诉并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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