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电
因事关群众利益而备受关注的公民赵正军起诉郑州市物价局批准公交IC卡押金行政违法一案,日前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
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郑州市物价局批准公交公司收取IC卡押金的“郑价金(2001)05号”文件已经超过了5年的起诉期限。同时,法院还认为:“郑价金(2001)05号”文件并非针对某一个乘客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故驳回赵正军的起诉。
据了解,原告赵正军对一审判决不服,准备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公开资料显示,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发放公交IC卡已突破112万张,其中收取押金的公交IC卡约90多万张。以每卡收取押金30元计算,郑州市公交公司可收取押金2800余万元。公交IC卡押金收取的合法性及巨额押金去向,一直是公众质疑和关注的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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