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通宵上网猝死 网吧承担部分责任
    2007-06-11    杨克元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上海15岁少年秦某在网吧长时间上网后猝死,其父母将网吧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网吧老板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余元。
    秦某父母诉称,秦某于2006年8月30日到一家网吧上网打游戏。秦某连续上网直到8月31日凌晨4点多,他在剧烈头痛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经网吧服务生的指点下,外出购买止痛药,结果走到网吧大门口就昏迷跌倒路边,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脑室出血死亡。
    此后,秦某的父母将网吧老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0万余元。网吧老板则辩称,秦某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主要原因系血液病或血管畸形等因素造成,与网吧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由于网吧老板在诉讼中自始至终没有提供网吧人员的登记册或有关摄像记录等相关证据,法院推定秦某在网吧长时间上网。法院认为,网吧应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却没有劝阻秦某,因此网吧存在管理不当。虽然秦某的死因是“脑出血”,属自身病理性变化,上网游戏也不一定必然导致“脑出血”症状,但根据一般医学常识,当常人处于高度紧张激烈的情况下,人的血液循环会加快,神经系统紧张,心跳加速,生理机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而秦某长时间的静坐上网游戏,大脑和神经系统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持续时间又较长,所以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死亡与其进入网吧长时间游戏间存在某种诱因的可能性。
    由此,法院确定网吧老板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秦某父母疏于监护,应自行承担8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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