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香港电 香港一雇主黄佳华因短付工资给其印尼籍家庭佣工,被特区政府劳工处检控,日前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4.5万港元。
涉案的雇主在其印尼籍佣工受雇期间,没有按照2003年签署雇佣合约时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3270港元支付薪酬,先后短付其佣工约5万港元,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该名雇主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也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其佣工。
特区政府劳工处发言人说:“所有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均不可支付少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予其佣工。雇主短付工资即违反《雇佣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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