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我的物权不能由他人做主
    2007-06-11    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北京最大的危改拆迁是否进行,将由居民投票来决定。为避免“钉子户”的出现对大多数居民不公平,在达到一定比例的居民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所有居民将“同步搬迁”。6月2日,北京市最大的危改项目酒仙桥危改工程投票表决书,已经分发到所有涉及危改的居民家中。
    由居民投票决定是否进行危改拆迁,表面上体现出了对工程所涉及居民权利的尊重,但是这种做法是在以一种貌似民主的方式行侵犯公民法定权利之实。
    房屋的所有权或承租权是公民的一项私权,是不能由任何其他人代为决定的。所以,即便同一项目中的大多数居民同意拆迁,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对个别不同意者实施强拆,因为公民的私权未经当事人同意是不能被强行让渡的。
    拆迁补偿商谈是在被拆迁者与开发商之间进行的,如果多数居民同意就可以对所有房屋拆迁,那就等于是将拆迁商谈转移至居民与居民之间进行。在多数居民决定是否进行拆迁情形下,个别居民不同意按现有补偿条件拆迁,仅仅因为超过一定比例的居民同意便对其实施强拆,就更是对这少数居民私权的直接侵犯。
    “多数人决定”是一种适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制度设计,不能被简单移植于公民私权领域。公民的财产权是一种私权,是不受政治生活领域的“多数人决定”原则调节的,这与一个公民依法享有的劳动与受教育等权利,不能因为多数人投票同意就可以被剥夺是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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