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路边停车场丢车 守车人无责
    2007-05-28    本报记者:侯大伟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缴纳了3元钱“停车费”之后,机动车在路边临时停车场被盗丢失,而停车场和守车人却均被司法部门认定为该事件的“无责方”,不用承担丢失车辆的赔偿责任,理由是“3元钱的停车费属于道路占用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这是日前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路边临时停车场丢车赔偿纠纷案例,它给那些经常在路边临时停车场停车的车主敲响了警钟。
  据法院审理调查,2006年2月26日,车主舒某将一辆价值4万余元的小客车停在成都市某饭店旁的路边停车场,并按停车场的要求缴纳了3元钱的“停车费”,守车人并出具了一张定额发票。但等舒某在路边吃完午饭回到停车场时,该车辆却已不在了。守车人解释说,是另一个人把车开走了,因为来人是用车钥匙正常启动驾驶的,所以他误以为是车主的朋友,而没有阻止。
  由于舒某没有为该车购买盗抢险,因此不能得到保险赔偿。而停车场也拒绝了车主的赔偿要求。为此,双方便对簿公堂。
  日前,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临时占道停车场所收停车费并非车辆的保管费,而是车辆占用道路场地使用费。收费后,守车人指挥车辆在规定区域规范摆放。虽然守车人应对停放车辆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提醒并制止他人对车辆的不利行为,但是,由于舒某的车是他人用车钥匙打开的,守车人一般会认为有钥匙的开车人就是该车的权利人;此外,舒某又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守车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停车场不应该为车辆的丢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驳回了舒某的索赔请求。
  据了解,路边临时停车场车辆丢失得不到赔偿,并非成都首例,在全国不少城市也有相似的判例。此案的宣判,再次给蓉城车主敲响警钟,千万不要贪图方便,随意将车辆尤其是豪华轿车停放在路边临时停车场。为此,法官建议车主们,尽量把车停放到室内停车场等商业停车场,否则就有可能遭到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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