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滥发电子信息可罚50万港元
    2007-05-28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香港电 香港立法会23日三读通过监管滥发电子信息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新条例规定,促销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手机短信以及视像信息将受到规管,发布信息者须注明来源,并提供“拒绝接收”选项供市民选择,但“人对人”电话促销暂不纳入新条例。
  据此间媒体报道,新条例对促销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手机短信和视像信息五大类商业电子信息作出规管。若促销者违规发出信息,初犯者最高罚款10万港元,再犯者则罚款50万港元。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同时建议设立“拒收讯息登记册”,不愿接收促销信息的市民可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登记在册,日后所有电子信息促销商发出电子信息前,均要先向香港电讯管理局申领这份名册参阅,不能向名册上人士发出信息。
  香港特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表示,现阶段不对“人对人”电话促销作出规管,是考虑到对业界的影响以及电讯管理局在执行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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