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获退百万财产的司法尴尬
    2007-05-24    作者:张贵峰    来源:燕赵都市报

  近日,备受关注的郝和平案终审宣判,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前司长郝和平被北京市高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同时,北京市高院采纳了郝本人的意见,在追缴其百万元受贿款物、没收20万元个人财产后,发还了郝夫妇案发后被扣的其余100余万元个人财产,其中包括银行存款60余万、股票若干、名贵手表6块、各种加油卡若干、黄金工艺品一根、刀具一把。(《京华时报》5月23日)

  对于这样一个“退还财产”的判决,有法律专家表示,“退回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然而,公众对此更多流露出的却是疑惑乃至不满:“他们一家可能有100万元的‘正当收入’吗?”“100万元哪儿来的?难道都是领的工资?”
  其实,单纯从法理上看,说退还贪官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体现“文明司法”,应该没错。毕竟,贪官也是人,而且是依法享有一定权利的公民。因此,其名下的财产该剥夺自然要依法剥夺,而该退还的当然也应该依法退还。
  既然如此,为什么公众还是对这样一个体现司法文明的做法相当普遍地不认可呢?在笔者看来,问题或许就出在“退还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中“无关”这样一个关键词上。很明显,如果被退还的财产确系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那么依法退还,当然毫无问题。但是,如果这些财产是否与犯罪无关,无法得到有效或者具有说服力的证明,那么,此一退还的正当性,就很难不遭遇怀疑乃至诟病了。
  许多法治成熟国家的反贪和治吏经验都表明,要保证官员个人财产收入合法与非法界限的清晰明确,一个制度前提必不可少,那就是:充分透明、公开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依据这样一个制度,政府官员尤其是掌握重要公权力的高级官员,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包括其家人在内的全部财产收入、不得隐瞒,否则,无论所隐瞒的财产是否合法,其隐瞒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一种非法。不难看出,遵循这一制度,不仅极大地方便了社会公众对官员财产的监督,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官员进行权钱交易的内在动力,而且对于官员自身来说,这事实上也是宣示和证明其财产合法性或者说清白的一个重要方式,毕竟,经过公众充分的审视和监督,才是最大的“合法”。
  但遗憾的是,目前我们还没有一个上述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甚至在不少地方,官员的工资究竟是多少,公众也不甚了然,或者干脆被视为是不能公开的官员个人隐私,更不用提其他名目繁多的收入如福利、补贴、补助等等的详情了。如此一来,官员的合法收入到底有多少,甄别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自然便成为一件相当暧昧的事情。而在此种暧昧之下,一个贪官案发之后,其财产收入究竟哪些是“与犯罪无关的”,而哪些又是“有关”的,当然也就很难做出完全彻底且具有足够公信力的分割。具体到郝和平案,公众下意识就会质疑:“100万元都是哪儿来的?”“名贵手表6块———是他自己掏钱买的吗?”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郝和平“获退百万财产”一事,与其说是一种司法文明,不如说是一种司法遗憾和尴尬———既是郝和平获退财产难以自证清白、取信于公众的尴尬,也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样一个重要反腐制度阙如、无法发挥其反腐威力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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