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客乘坐公交车期间,未到站即要求下车,遭司机拒绝后,其同行家属竟上前自踩刹车,由于刹车过急,致使该乘客摔倒致残。事发后,这名乘客将公交车所属的巴士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日前,天津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巴士公司赔偿受伤乘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计2.4万余元。
周某与儿子、孙子三人乘坐632路公交车前往天津河西区黑牛城道纯真里小区。当车行驶至尖山路大庆里车站时,车上自动报站器报站,没有人下车,车继续向前行驶。当车行驶至纯真里对面时,周某及其子要求下车,司机没有停车,周某的儿子便走到驾驶座旁与司机理论,司机告知其没有到站不能停车。周某的儿子听罢,上前用右脚踩住了刹车踏板,车立即停住。由于刹车太急,周某来不及反应,一下子栽倒在地受伤。后经诊断,周某鼻骨骨折,泪管断裂,住院治疗15天,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周某乘坐被告巴士公司的公交车,与被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原告在乘坐被告车辆过程中摔伤,应由被告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作出如上判决。
这起事故的发生本系原告之子造成,为什么还要被告赔偿?结合该判决,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说,《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选择起诉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法可依,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据此,巴士公司仍应向周某承担违约责任,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其与周某之子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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