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老总去向不该迷雾重重
    2007-05-17    作者:秋风    来源:新京报
  围绕着贵州茅台总经理乔洪被调查的传言已经持续一周,但是,从上市公司到贵州省有关部门,都保持着一种奇怪的沉默,让投资者、让贵州公众,对这样一件关系到自身利害的事件,无从掌握最准确的信息。
  贵州茅台是一家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对于任何一个法定披露信息的隐瞒或扭曲,都可能使部分或全体投资者作出错误决策,从而蒙受程度不等的损失。
  因此,现有证券监管法律为上市公司规定了一种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贵州茅台确实于5月14日发布公告称,乔洪因工作原因调任贵州省国资委副主任。但是,媒体调查的结果却不能证实公告的这一说法。这一公告是否属实?
  当然,这一公告本身就十分奇怪:由一家上市公司率先来宣布省政府一位厅局级干部的人事变动情况。本来,这是政府的义务。就在上个月,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论按照哪个标准,乔洪是否担任贵州省国资委副主任一职,都属于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市场有传言称,乔洪已经受到调查。贵州省纪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经证实了这一点,但是,这显然不是一个正式公告,而涉及一位重量级的国有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问题,涉及厅局级官员的问题,是否需要公告?
  这样,乔洪,一位厅局级官员、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茅台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人物,现在究竟是什么身份,是国资委副主任,还是被调查对象,都成了一个谜。
  为什么信息披露、信息公开制度运转不良?关键的原因恐怕是,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存在不足:未能详尽地规定,上市公司或者政府未能履行信息披露、公开义务,投资者、公众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有效救济。尽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规定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过于强调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内部的监督,而忽略了为投资者、公众维护知情权提供便利而有效的救济渠道。也就是说,缺乏投资者、公众直接问责的机制。
  乔洪事件显示了,在保障投资者、公众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方面,现有的制度还有不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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