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审案可行吗
福建沙县法院首创网络审判引发争议
    2007-05-14    本报记者:郑良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人们的印象中,法官判案一般是在庄严的审判大厅里进行,这一传统审判方式在福建省沙县得到了颠覆,沙县法院近来在国内首开网络审判先河,引发了强烈争议。

证人通过网络视频“出庭”作证

  2007年4月10日,福建沙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6万元欠款,并出示有对方签字的欠条;李某则主张该欠条是自己在受逼迫的情况下写的,不具有证据效力。
  案情并不复杂,庭审方式却特别:沙县法院首次启用其自主开发的全国首套多媒体远程庭审系统,远在浙江的证人林先生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庭”作证。
  法庭上,法官、书记员、原被告人面前桌上各摆放着一台电脑、一个摄像头,用密码登录进入沙县法院网络庭审系统网站,法官、书记员、原告、被告及证人建立视频连接。
  林先生在网上回答了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书记员当庭将庭审笔录传真给林先生,林先生确认后签字传回法院,繁琐的异地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不到半小时就完成了。
  自2006年4月沙县法院高桥法庭在全国首创运用QQ视频聊天系统进行网络庭审以来,沙县法院的网络审判工作一直为社会关注,争议、质疑之声也不断。
  网络审判的创始人、高桥法庭庭长俞隆彬说,2007年初以来,沙县法院投入近7万元自主设计网络庭审系统,解决以往QQ审案时网络时常中断、无法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俞隆彬说,新设计的远程庭审系统在音像信息传送的连续性、清晰性上强于QQ视频效果,今后该系统将在网络庭审中扩大适用并不断完善。

QQ也能审案

  俞隆彬是网络庭审方式的创始人,网络审判最先是通过QQ视频聊天系统进行的。
  2006年初,高桥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邓某在当地务农,丈夫黄某外出务工三年多,音讯全无。法庭通过公告方式通知黄某应诉,并定于4月26日开庭。
  直到开庭前一天下午,俞隆彬才接到远在广东东莞的黄某打来的电话。黄某现在东莞开网吧,生意很忙,无法回来出庭,但他要求法院判由他来抚养孩子。
  俞隆彬告诉黄某,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判决,黄某长期在外没跟孩子一起,如果不提出充分理由,法院很可能判由孩子的母亲行使抚养权。
  晚上,正在家上网的俞隆彬又接到黄某的电话,对方很焦急地说要跟他详谈。俞隆彬提议用QQ在网上聊。QQ视频聊天给俞隆彬带来灵感,“现在可以开视频会议,何不利用视频开庭,这在技术上不是难题,也能解决当事人无法出庭时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他的想法得到了黄某的同意。
  俞隆彬当晚就开始了准备工作,征得法院领导同意后,找到后勤部门增设电脑,试机,调试多人语音系统。“为了万无一失,回家后和法庭的电脑模拟了远程视频,才放心睡觉。”
  第二天的视频庭审较为顺利,尽管其间出现了几次网络中断,但经过技术人员处理很快就恢复正常,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邓某同意将孩子交由黄某抚养。
  这次QQ庭审的成功启发了俞隆彬,网络庭审也许是解决当地大量官司中当事人无法出庭问题的可行之道。
  俞隆彬说,沙县人做小吃出名,外出做小吃生意者近5万人,仅高桥法庭所辖的3个片区7万多人口中,在外经营小吃者就近3万人。“一旦涉及官司,一方当事人身在他乡,或联系不上,或当事人出于经济考虑不愿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2006年至今,俞隆彬利用QQ视频聊天系统成功审理了五起一方当事人在外地不能到法院出庭的案件,其中四起离婚案件,一起子女抚养案件。案件均以调解撤诉结案。
  俞隆彬说,网络视频给当事人创造了“面对面”沟通的平台,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纠纷解决。

网络审案的争议

  作为一项司法创新,网络审判从诞生之日起,质疑、反对的声音一直存在:严肃的法庭审判不应和休闲娱乐的QQ聊天联系起来;网络审判会削弱法庭审判的“场景效应”,进而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网络审判会滋生“假案”等。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审判程序,但该法第121条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从法律的精神来看,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灵活办案是允许的。
  曾凌说,QQ审案乃至网络审判的缺陷更多存在于技术层面,网络虚拟空间上能否完成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仍然存在疑问。例如,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通过网络视频图像能否准确无误地确认当事人身份?签字效力问题,将法律文书传真给对方签字的方法难以确保签字的真实性,对方完全可能找人代签进而否认签字的真实性和法律文书的效力。证据交换、质证程序如何在网上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原件,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网络审判场合,证据原件如何出示,如何辨别其真伪,都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网络审判需“谨慎推进”

  福建三明市中级法院人民法庭指导办公室主任杨绍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网络审判是顺应新形势下司法需求而生的新事物,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节约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杨绍东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成员流动性增强,社会交往跨越地域限制,异地当事人间发生纠纷越来越多,而以地域管辖为主、当事人到庭应诉的法院审判方式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致许多当事人在计算利益得失后“理性”地选择了不出庭,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无法实现。
  杨绍东提出,网络审判的前提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而设计的各项程序得到落实,不能因审判便捷和节约成本而牺牲程序正义乃至实质正义。因此,在现行技术条件下,网络审判只能处理一些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对于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鉴于庭审程序的复杂性,网络审判尚无用武之地。
  俞隆彬告诉记者,尽管饱受争议,他对网络庭审仍然充满信心。“我们将通过不断完善技术来支持网络审判的发展,如设计网上签字系统、网上证据交换和质证系统、当事人身份确认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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