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一房二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买房人受法律保护。 1993年2月,洪先生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洪先生以170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一商场铺位,房产证由开发商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发。订立合同后,洪先生缴清了购房款,而开发商一直未交房,也不履行代办产权证义务。 1995年7月,该开发商又与李女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洪先生已购买的房屋以133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女士。李女士缴清购房款后,开发商出具商品房专用发票。2001年7月,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给李女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商向李女士交房后,李女士将该商铺出租。 2002年5月,洪先生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李女士为第三人向福州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地产管理局已发给李女士的房屋产权证。同年9月,鼓楼区法院作出判决:由于开发商未进行产权初始登记,撤销已颁发给李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4月,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洪先生办理该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11月,洪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返还占用的商铺。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对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女士办理的产权证因存在瑕疵而被法院判决撤销,洪先生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其对讼争商铺享有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法院最后判决:李女士返还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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