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为律师过失赔偿
    2007-05-14    记者:杨金志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上海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律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律师事务所理赔因律师失误导致的损失17万余元。这是2003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为全市律师事务所统一投保以来,法院审结的首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3年2月中旬,上海市律师协会为全市合法执业律师事务所投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规定,上海的执业律师从事办理约定的律师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违反《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与上海虹乔停车有限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朱某代理虹乔停车公司房屋买卖事务进行诉讼。后朱某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给虹乔停车公司造成17.5万元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由竞业所进行赔偿。
  2006年2月,竞业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按与上海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给付赔偿款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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