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公众参与清理规章值得推崇
    2007-05-14    程春荣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日前通过网络和媒体面向社会发布公告,邀请公众对省政府规章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来信和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对现行规章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
  这种保障公众话语权的做法,体现了对民意的尊崇。《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公民在这种过程中话语权的增强,避免了法律规章成为某个部门的一己之私,提高了立法的公正性。而以往有的地方性、行业性法规,由于听取民意和尊重公众话语权不够广泛充分,就导致存在偏重某一方利益而顾及相关各方权益不够等问题,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些被动。
  由此想到亚里士多德的经典阐述,法治的要义应包括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一是已有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一部良好的法律,必是充分尊重并体现了民意的法律,这是法律作为一项公共产品的应有之义。
  任何制度和法律最终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即它需要以人为对象并通过人去实施。当这些制度和法律能够表达民意、代表公众话语权时,这些制度和法律就能得到人民的认同、拥护和支持。推行这种制度和法律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就会减少到最低限度,以最低的社会成本获得最高的社会效率。吉林省请社会公众帮助清理政府规章,值得推崇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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