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行政收费的制度“收银机”
    2007-05-10    作者:魏文彪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日前表示,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明确允许设立收费项目的条件。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普遍存在。
  以当前各地政府部门行政性收费规模之庞大、行为之混乱,制定行政收费法对行政性收费行为予以规范确已时不我待。
  笔者以为,制定行政收费法起码应当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依法收费的原则。任何行政性收费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如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所强调的:“收费项目的设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通过行政审批立项。”当前设立收费项目的主要途径依然是行政审批,但是行政审批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容易因为政府及其部门的自利而变得徒具形式上的意义,而立法规定行政收费只能依法立项,能够杜绝政府部门巧立名目任意设置收费项目的行径,减少企业与公众的负担。
  制定行政收费法还应破除管理=收费或收费后不管理的怪象。当前的种种乱收费行为无一不是假借“加强管理”的名义,但是一些政府部门在收取费用后却不进行相关管理,不提供相应服务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些政府部门收取费用后便对管理对象违反政策乃至法律规定的行为不闻不问,放弃监管,使行政性收费异化为“保护费”。
  行政收费法必须斩断行政单位与收费行为之间的利益关连。当前不少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并未进入财政,有的即便进入财政也全额或差额返还给收费部门,这就造成一些政府部门热衷于私设小金库,行政性收费成为一些政府部门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乃至于一些领导干部奢侈享乐、中饱私囊的资金来源,同时也助长了一些政府部门乱收费的动力。
  行政收费法必须明确行政性收费标准的确立程序。行政性收费依法立项后,必须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必须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并吸收一定比例的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样的中立人士;拟收费单位必须提供可以收费的法律依据,与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与相关材料,回答听证代表的质疑,并且应该允许、配合听证代表针对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收费标准的最终确立应以听证会形成的大多数人意见为依据,杜绝“你听你的证、我按我的标准收费”的现象出现。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世界各地的杂货铺店主都为无法防止店员将收到的货款部分纳入自己的口袋而烦恼,后来在美国有人发明了现在普遍使用的收银机,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收银机能将店里每笔资金的进出记录下来,因而店员一有舞弊行为便能及时被发现。如果说政府收取除税收之外的一些费用尚属在所难免的话,收费的部门就好像是被国家聘请的收费的“店员”,尽管国家希望这些“店员”能够依法、合理收费,但是总免不了会有一些“店员”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因而国家应当像最初发明收银机的杂货店老板一样,通过严密的立法来制约代表国家收费的政府部门的行为,以维护广大民众的利益。制定行政收费法,严密行政性收费的程序设置,就是通过立法与制度建设制约政府部门的权力,防止它们利用民众赋予的权力损害民众利益,就是在设置规范行政性收费行为的“收银机”。广大民众当然希望这样的制度“收银机”越早配置越好,“功能”越健全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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