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谁来守护知识产权
    2007-04-30    本报记者:曾亮亮 实习生:吴静怡    来源:经济参考报

  “网络在技术上、管理上的特点,使法律的适用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影响,给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课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说。
  25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协会自律委员会以及雅虎、新浪、中国电信、辉瑞等企业的相关人员一起研讨互联网时代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网上纠纷八年翻了八倍

  “过去,我们把互联网称为人们工作、学习的工具。现在,人们把工作、学习、生活、出行、交流、购物都搬到了网上进行,我们的生活被一网打尽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副庭长刘勇告诉记者,由于网络的普及,互联网的纠纷问题在法院近几年的案件审理中已凸显。
  一中院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纠纷以来,至今已受理此类案件311件。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受理95件,是1999年的8倍。其中,著作权纠纷案居多,占全部收案的64%;其次,因域名注册引发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占全部收案的30%以上。此外,还有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不正当竞争和技术合同的案件。
  “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权行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宿迟说,目前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一些新作品类型,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比如,动漫形象、网络(在线)游戏等作品。
  如何界定网络服务商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课题。宿迟说,在互联网应用和发展的初期阶段,主要困惑在于对作品数字化的法律性质、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作品是否可用著作权法进行调整、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上。然而,近几年,著作权人起诉侵权责任人不再是直接将其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人,而是为该侵权行为提供网络服务如搜索、链接等的网站。

网上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

  据刘勇介绍,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有十一种表现形式。
  一是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图片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
  二是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的网站的内容链接到自己的页面下当作网站运营。
  三是以商业为目的,侵入到他人服务器,非法占用和使用他人网络资源。
  四是以商业为目的,劫持他人网络信息,阻塞他人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五是为竞争用户,抢占网络资源,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干扰、屏蔽或封锁他人的同类软件。
  六是恶意软件(又称流氓软件),构建在使用频率比较高的网站上,在小流量网站上存放,在大流量网站上搭便车。
  七是搜索引擎中的纠纷。
  八是网络插件、软件后门纠纷。
  九是网络快照案件。
  十是网络游戏软件中的私服、外挂纠纷。
  十一是搜索引擎中排名顺序纠纷。
  而且,这十一类案件呈现出“六难”特征——发现侵权行为难、法律关系不清晰、确定侵权主体难、获取证据难、提交证据不完整、高额赔偿难。
  面对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刘勇认为,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即上传作品、恶意软件和链接、搜索是否侵权,依据行为者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来定。此外,还应注意网络案件的社会价值趋向。
  她认为,面对诸多的新问题、复杂的技术问题,法院应尊重事物发展规律、保护技术进步、平衡各方利益关系、逐步建立健康、文明的网络秩序。她说,在腾讯诉掌中无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不同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它具有作品和工业产品的双重属性。对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不仅包括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本身的静态使用,如复制、抄袭或修改等,还应当包括对作品功能性的动态使用,如运行中调用他人软件、运行中嵌入自己软件、未经许可获取他人资源等。

不能单靠互联网公司

  来自企业的代表们在会上并没有各抒己见,他们的所有想法全被互联网协会自律委员会秘书长王斌代言了:“知识产权问题,不能单靠互联网公司去解决。”
  她说,作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大多数互联网企业愿意尊重权利人的版权利益,互联网企业主观上希望取得版权合法授权进行合法经营。今天的上市公司都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和方法,都在采购各种各样的版权。但是,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互联网公司向词曲版权公司采购词曲版权,但是版权公司并不协助互联网公司核实其已采购的歌曲是否是他们公司的作品,互联网公司只能向多个词曲版权公司一一挑选出几十万首的词曲版权。这个过程工作量非常大,并且很难作到全部音乐作品的词曲版权、录音制作者权对应的完整。
  由于国内相关作品没有版权认证机构,作品版权比较复杂,版权人作品信息不透明,一些版权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授权过程中超范围授权。一些没有获得版权的代理机构,在市场上伪造版权证明文件,对互联网企业授权。由于辨别版权人及采购作品的真伪比较困难,导致互联网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国内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绝大部分都是联合出品。目前,在业内的授权往往只有联合出品单位的一方授权给互联网企业,缺乏联合出品单位之间的授权约定条款,这种情况也会导致互联网企业的纠纷发生。
  原始作者不规范自己行为,也带来很多的纠纷。王斌说,版权人在授权过程中,为了利益最大化而“一女多嫁”。去年,《老鼠爱大米》一女四嫁,就引起了纠纷。
  王斌认为,互联网产业发展需要网络治理,涉及到版权领域,需要利益相关方(版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产业相关机构(司法、公证、行政)共同来建立一个完备的网络传播环境和服务体系,来支撑这个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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