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清流县法院日前对一起开发商“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第二次交易无效,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款。 2005年12月,清流县一房地产开发商与秦某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以22.8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店面给秦某。随后,秦某分3次向开发商交付购房款14.8万元。2006年10月,开发商书面承诺将该店面交付给秦某并办理登记备案。 2006年5月,这家房地产开发商又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将秦某所购买的该间店面以26.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13.3万元。 2006年12月,秦某发现自己购买的店面被开发商出售给他人,便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购房协议。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清流县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开发商与秦某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着手办理产权证登记手续,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开发商与王某的交易损害了秦某的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恶意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无效,王某与开发商的购房协议无效。 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王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共计26.6万元;继续履行与秦某之间的购房协议,秦某向开发商补交购房款余额8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