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荣宝斋”之争一审宣判
    2007-04-23    记者:李京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武汉市荣宝斋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荣宝斋注册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已有结果。商评委做出的撤销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榮寶齋及图形”商标的裁定,日前得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维持。
  荣宝斋的“榮寶齋”商标始创于清康熙十一年,企业字号一直沿用“榮寶齋”。荣宝斋先后在南京、武汉等地设立了分店,后因各种原因,分店相继关闭,其中汉口分店于1939年结束全部业务。之后成立的“荣宝斋寿记”及后来的国营荣宝斋均与当初荣宝斋在汉口设立的分店无任何关联。
  商评委在审理荣宝斋提出的撤销武汉荣宝斋注册商标的申请时认为,武汉市荣宝斋注册争议商标易使公众误认为武汉市荣宝斋与荣宝斋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容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荣宝斋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裁定:武汉市荣宝斋的“榮寶齋及图形”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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