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罚错人 法院撤销处罚
    2007-04-23    记者:吴俊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广州4月16日电 在一条总长只有200多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电子眼”竟然拍到车主在此路“400公里300米处”违章,法院判交警撤销处罚。
  2006年6月的一天,车主王强开车经过深汕高速公路惠阳路段,随后就收到一份交警一大队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警出示了“电子眼”拍摄的一张数码照片,其中事发地点显示为“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王强交了罚款后才得知,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电子眼”所显示的违章地点根本不存在。
  法院判决:撤销对王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王强已缴罚的200元,赔偿王强为交罚款来往车费42元,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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