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陈规”架空现行法律
    2007-04-18    作者:志灵    来源:齐鲁晚报
  4月17日《齐鲁晚报》报道,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说,旅客感觉新开行的动车组票价要比其他列车贵一点,可能与列车的技术含量高、投入成本大、时速快、服务优质等有关,铁路部门正在研究今后根据市场规律下浮动车组票价问题。
  从表面上看,这一表态似乎说明铁路部门对民意足够重视和尊重了,可审视其辩解理由就会发现,研究降价,实在跟民意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按照铁道部的说法,动车组列车本可以申请按新产品质量和成本重新定价,但铁道部决定不申请更高的票价,动车组列车仍按照原国家计委1997年的一个复函批复的票价水平执行。言下之意是,铁路部门不仅没有自定高价,而且还“让利”于民了。
  这样的辩护其实是一种“选择性辩护”,即只拿对自己有利的“下位法”来说事,而对于自己不利的“上位法”则熟视无睹。因为1997年的“陈规”更能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这恰恰是因为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致命漏洞”,使得垄断者有钻制度空子的可乘之机。
  以铁路部门拿来为自己辩解的“票价复函”为例,这一规定在理论逻辑上根本没有合理性。因为,1997年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这一“票价复函”不仅在《价格法》实施之前,更不受2001年8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范。这种“计划定价”的合理性由于并未经过审慎的程序和实践检验,理应随着《价格法》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而失效,因此无法作为“自证清白”的依据。
  铁路部门之所以拿此等低于现行法律效力的“复函”进行“选择性辩护”,根本原因在于,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虽然原则上是“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但在实践中,这个和“上位法”精神不一致的“复函”,却能够长时间效力依旧。这正是铁路部门理直气壮地进行“选择性辩护”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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