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府采购法制约交通腐败
    2007-04-10    王炯木(湖北公务员)    来源:新京报
  据报道,此前被审计署曝光的34个高等级公路工程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均属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调整的采购范围,但所有这些项目均未能纳入到《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中国经济周刊4月9日)高发的“交通腐败”症结其实是很清楚的,那就是在交通工程项目这一国家资源上交通部门拥有自由的、得不到真正监督的采购权力。我们看到的是,交通工程也在搞招投标,交通部门也在“不断完善”招标机制,但交通部门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这种背离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自行采购最直接的表现是以“业主”自居,自定招标方案,自设标段,自家测算标底,“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由于其随意性大,缺乏监督,致使将严肃的招标行为庸俗化。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这种以国家资源和政府投入所进行的项目建设工程是典型的政府采购行为。这一定性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十分明确。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用集中采购的手段,剥离采购单位擅自采购权,让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在一种公开公正的平台上运行。但《政府采购法》已实施四年有余,表现在交通建设上的政府购买工程和劳务的采购行为却仍然游离于法律之外。
  耗资巨大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事关政府形象、廉政建设,我们的政府采购不能再对交通工程项目采购法外施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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