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进场费”装进商业贿赂的“筐”
    2007-04-09    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不久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瑞安市珍味楼酒店上诉,维持瑞安市法院一审对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决。至此,“酒水进场费属商业贿赂”这一判决如同一把利剑,悬在酒店老板的头上。
  谈到此案的判决结果,浙江杭州的酒店老板们显得十分低调,不少餐饮业老板表示将开始自进酒水,规范操作,以避免涉嫌商业贿赂。
  一向为人们所熟知的“进场费”,如今被法院认定为商业贿赂,其意义自然非同小可。温州中院这一判决对于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打击商业贿赂“潜规则”必将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人们关注“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新闻,是这是诉讼中的“争点”所在。尽管商业贿赂并不是温州“进场费”案的主要审理对象,因为这是一个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一宗行政诉讼,而非是一件“商业贿赂是否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法院认定的是:珍味楼酒店收受商业贿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则维持了原判。
  瑞安市这家副食品有限公司“为了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以‘进场费’和‘专场费’给珍味楼酒店现金5.8万元”,类似的行为经常能见到。“进场费”是否一概应当认定为商业贿赂呢?那倒不一定。法院之所以支持工商局的认定(即认为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副食品公司的贿赂),其核心在于,“酒店收取‘进场费’和‘专场费’都是在账外进行的,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竞争应当公开进行,并且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账外给予的各种费用、回扣,使得他人无法获取准确信息,而且可能进行恶意倾销、打压对手。比如,杭州餐饮业一般酒水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在8%以上,有的甚至高达40%左右。进场费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有一种是促销买断费,分为包厢买断、楼层买断、整个酒店买断。其中,整个酒店买断费用最贵,有的一年买断费用约在百万元左右。另一种形式是产品买断,以杭州某品牌牛奶为例,整个饭店独家买断的费用在10万元左右。
  从法律角度考量,“进场费”是否在账外收取是其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关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就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禁止各种名目的账外“进场费”。而法律之所以会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首先是账外收取的各种“进场费”逃避国家税收,尤其是账外给予各种类似“进场费”等费用、回扣,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由此可见,在账外收取“进场费”当然属于一种应当予以打击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如珍味楼酒店一样,那么就由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犯罪,受司法追究。
  长期以来,虽然法律已有如此规定,但类似瑞安市珍味楼酒店账外收取“进场费”、“专场费”的行为,却很少被定性为商业贿赂。究其原因在于,以往追究发生在私营企业的商业贿赂时,通常追究的是个人的贿赂行为,很少追究商家的行为;而对于单位商业贿赂行为的追究,往往也只是追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很少追究私营企业的行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私营企业这种收取“进场费”的行为,不仅一般人习以为常,市场管理与司法机关似乎也存在着盲视的现象。
  “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终审判决,无疑开启人们对于商业贿赂应当具备的正确认识。这一判决警示人们,不仅对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受贿赂的行为应予追究,对于私营企业收受贿赂行为同样应当追究;不仅对于损害私营企业的个人收取贿赂行为应当追究,对于私营企业本身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也应当追究。经营者必须审时度势、防患于未然,及时修正自己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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