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用标准合同杜绝“进场费”
    2007-04-09    记者:史春东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成都市从3月起正式实施商品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的标准文本,以规范货商销商经营行为。
  两个文本首次明确了商场促销服务费用收取的“游戏规则”,供应商有权拒绝参加商场制定的促销策略,未接受促销服务,有权拒绝交纳任何名义的促销费。这一规则,将有力打击“进场费”收取的不法行为,凡是假借促销费名义的堆头费、店庆费,可以商业贿赂处最高20万元罚款。
  成都工商部门规定,该合同将主要适用于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以及便利店等,分购销、代销这两种商业模式分别约定交易细则。
  新实施的合同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交易双方的结算方式做了创新,依据商品种类可分别约定结算周期。依据合同,供应商交付货款的时间可有5个选择,最短结算周期为10天,最长不超过60天。
  第二:游戏规则有了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进场费”等问题,这两个交易合同均制定了新的“游戏规则”。这个合同只允许收促销服务费,其他的都不能收取。合同仅对法律允许的促销费做了约定,任何假借促销费名义的“进场费”不能进入合同,如果私下签协议收取这些费用则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依据法律可处罚1-20万元。
  第三:示范合同备案,带强制性。
  相关稿件
· 法院判零售商收取“进场费”属于商业贿赂 2007-03-05
· 法院判商家收进场费属商业贿赂 2007-03-05
· 账外“进场费”就是商业贿赂 2007-02-26
· 向酒店付进场费是商业贿赂 2007-02-26
· 江西严查零售商收取“进场费” 200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