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数量门槛降低
    2007-04-09    记者:田雨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新的司法解释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门槛。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两个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较之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缩减了一半。
  新的司法解释还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按照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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