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因言获罪”,是否“放言伤人”,这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网络时代个人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致力于法治建设的国家,必须学会利用法律,而不是利用政府权力去化解网络侵权问题。
曾在网上公布当地公安系统内部“秘密”(比如交警系统给民警下罚款任务的“内幕”)的湖北黄石警察吴幼明日前被公安部门辞退,黄石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张立新一面否认吴被辞退跟“说真话”有关,另一方面称,“吴幼明的行为对我们的工作是有破坏性的,他所反映的情况只是代表了公安工作很小的一部分,单个警种有限范围的问题在网上放大了,让别人以为整个警察群体都是这样,对警察队伍骂声一片,这么大的负面效应,会加剧警民矛盾。”(4月5日《中国青年报》)
与此消息遥相呼应的是:深圳中学教师荣炜在教育局网站上开设博客,详细讲述了自己与原任教学校校长、教导主任以及同事的纠纷,而且博客上还有对原任教学校的检举材料。其博客被教育局封掉,理由是“不利教学”、“不利团结”。(4月5日《新京报》)
两则消息虽一个在湖北,一个在深圳;一个在公安系统,一个在教育系统,貌似不搭界,实际上却共同反映出一个问题:民众个人正在网络中扩大着传播能力,但当个人传播内容与所在公权部门产生纠纷的时候,政府部门总能先于法律作出实际“裁决”,而个人力量此时却显得非常微弱。
按理说,既然吴的文章引发了个人与所在公安系统的纠纷,那么吴幼明是作为“深喉”客观公开公安系统的问题,还是“别有用心放大了警民矛盾”,就应该由独立的司法机关来裁定其行为的性质;同理,教师荣炜的博客是否侵害了原领导同事的利益、检举材料是否因不实而造成对原任教学校的侵害,也应该由“被侵害者”诉诸法律,由司法来裁定。
在没有人将吴幼明、荣炜诉诸法律,法律没有对二人的行为作出裁决之前,手握公权的政府部门率先探出头,以“维护集体利益、利于团结”的理由,作出了有利于自己、不利于传播者的“裁决”,令吴幼明丢了工作、荣炜丧失了在博客上自由表达的权利。这往小了说,涉嫌滥用权力;往大了说,是涉嫌侵害他人的言论自由。
而政府部门之所以能够如此,诚然与公权力不规范和自我膨胀有关,更跟法律在网络时代迟迟无法站准位置,甚至是站错位置有关。此前的类似纠纷中,公权部门利用自身权力打击个人的例子,没有被纠正;个人自由传播的权利,没有被重视。甚至不排除,在类似的纠纷中司法部门不愿意“趟浑水”,更愿意让公权部门作为“内部事件”去“自行化解”。
不管什么原因,这样的结果令网络时代的传播增加了太多的不确定性———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说出来的后果是什么?大家无法从司法那里得到明确的信号,倒是从一个个疑似“因言获罪”的“倒霉蛋”那里得到噤若寒蝉的心理暗示。
是否“因言获罪”,是否“放言伤人”,这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网络时代个人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致力于法治建设的国家,必须学会利用法律,而不是利用政府权力去化解网络侵权问题。网络传播拓宽了个人的表达空间,被寄予了草根时代自由表达的期望,如果任由政府部门在“莫须有”的前提下随意处理网络传播者,那么,真正受伤害的就不仅是作为传播者个体的言论权利,更是法治时代法律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