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滥伐林木也有罪
    2007-04-02    记者:汤计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呼和浩特电 近日,被告人王金民为单位修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林木,被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介绍,2006年9月4日至23日,被告人王金民为其单位——内蒙古牙克石市博克图镇温河管护所修桥,未经请示便私自到其作业点附近的温河(林业)施业区采伐落叶松91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金民虽出于公事伐木修桥,但其行为已违反了森林法,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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