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北京二中院判决同方投资管理公司在从事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同方”名称。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清华大学校办企业,“同方”商标于1999年核准注册,上述商标曾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公司的电脑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每年投入的广告宣传费达上亿元。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同方投资管理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同方”,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字号相同,其所从事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信息咨询、技术转让及培训等业务范围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高科技项目的咨询、高新技术的转让与服务等相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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