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经济犯罪免死条件尚不成熟
    2007-04-02    胡湾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来,有人提出,“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中国要想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应当顺应国际趋势,逐步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
  死刑的存废之争,是近两个半世纪以来法制史上罕见的持久争论。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就认为,死刑是一个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斗争,“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可是,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年来,即使在一些曾经坚决反对过死刑的西方发达国家,对恢复和扩大死刑适用范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美国的盖洛甫组织调查表明,美国公众对死刑的支持率日增:1936年,有36%的人支持死刑;90年代,已有超过79%的人支持死刑。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是赞成废除死刑的,但是,废除死刑不是无条件的。首先,就是要取得公众的认同。在中国,死刑废除论特别是经济犯罪死刑废除论,在学界呼声高昂,可是,公众对此的态度却显得非常冷漠。新浪网曾做过一项调查,约有75.8%的人主张坚决保留死刑。
  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来看,站在理性人的角度,制止犯罪只有两个手段,第一,是提高破案率,第二,则是加大惩罚力度。
  我国经济犯罪的惩处率又有多高呢?胡鞍钢曾做过一项统计,从1993年到1998年,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只有42.7人被立案侦查,最后判刑的只有6.6人。
  废除“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也是需要条件的。作为一个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体制都处于改革状态,经济犯罪的惩处率还很低。此外,国民缺少人文主义传统,民众对死刑废除论敬而远之。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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