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罚款分级想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07-03-28    作者:贺彦杰    来源:大河网

  针对当前行政执法单位存在的“执法弹性”过大、罚款过多过滥的问题,郑州在全国率先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将涉及面较广和与群众联系最密切的1338个罚款实行“罚款分级”,最大限度地压缩“罚款自由裁量权”,减少罚款的随意性,力求实现“同案同罚”。(3月23日《大河报》)

  看到这篇报道,我想起了一则关于“权力”的故事,说法官的儿子问法官什么是“权力”,法官拿出一本法律文本随便指着一条对孩子说,“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不同的人犯同样的罪,我既可以判他10年徒刑,也可判他死刑,这就是我的权力。应该说,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实践中“自由裁量权”对公平公正执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有时“自由裁量权”也成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的有力“工具”, “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 ,“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人情案”和“关系案”的情况屡屡发生。同样是贪污犯,有的几十万元就被判处死刑,还属情节特殊恶劣,有的千万元却被判个死缓,缓刑过后可以改无期、有期徒刑。
  人性“善”与“恶”的争论由来已久,但是几千年的实践证明,“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办不了坏事,不好的制度让好人办不了好事”。据《大河报》记者统计,实行“罚款分级”制度一年时间,郑州市工商局罚款额从2005年的1400多万元减少到1360万元,减少40万元。应该说,减少的40万元罚款给工商局带来了一定损失,但是对被执行对象而言却公平合理了,对执法主体来讲更超脱了,既没有影响经济效益,又带来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这样看来,实行“罚款分级”、压缩“自由裁量权”效果是好的。
  由此笔者想到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客观事实是谁也改变不了的,但法律这个准绳却是可以左右摇摆的,要想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当前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是当务之急。一是要尽量压缩“自由裁量权”。只有执法主体的“权力”小了,对执法的干扰和影响就会小,才能真正实现同罪同罚、合法合理。二是法律规定要避免留“口子”。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如预测不了、考虑不到,可不写入法律条文,不要为了堵漏洞而在条文中留有口子,“其他”情况怎么样怎么样。三是要实行公示制度。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公开案件审理情况,让“法制的阳光”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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