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来,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反腐败正在加快与国际接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反腐败的有益成功经验,正在结合国情,应用到中国的反腐败实践中来—— 从今年开始,以后每年第一季度,不少人的生活中将增添一项新的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06年收入超过12万元者必须于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自行申报。这项新规定不仅能促进社会公平,对反腐倡廉也有积极意义。从一些国家的有益经验看,纳税申报是发现公职人员不正常收入的一个渠道,是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成功举措。当前在我国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群中,可能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三资企业”白领会占据多数,但其中也有国企高管、高收入垄断行业的员工,还有一部分搞工资改革的地区和部门的高级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所以,对这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的收入进行监控,对发现和预防腐败是有益的。 而且,从瑞典、芬兰等清廉度比较高的国家来看,纳税申报只是公职人员收入申报的一个方面或一种渠道,公职人员的收入申报主要是向人事部门和防治腐败专业机构申报。而我国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有关方面强调,今年继续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并且要填收入申报表。 除了公职人员收入申报外,国际上还有一条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就是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方便民众监督政府和官员。而我国也加快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在近年来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的基础上,今年1月1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这次会议认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另外,根据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各缔约国应“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实施有关的预防腐败政策,并对这些政策进行协调和监督的要求,有关方面正在加快健全我国的预防性反腐败机构。 综上所述,不论是在预防腐败的法律政策方面,还是在完善预防性反腐败机构方面,我国都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腐败已成为一种跨国现象,需要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各地区重视腐败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性,从而采取积极的防治对策,另一方面是因为,经过多年的探索,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积累了不少防治腐败的成功经验,这些成功经验作为人类发展的共同文明成果,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吸收借鉴,为我所用,而这也是我国反腐败避免走弯路、达到事半功倍的一条捷径。 我国的反腐败,既立足中国国情,富有中国特色,又以开放的眼光,“洋为中用”,融入反腐败的世界潮流。在消除腐败现象方面,中国正向世界展示着一个负责任的泱泱大国的良好形象。 |